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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一并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舉證范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舉證期限以及舉證不能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向被告或第三人送達應訴通知書或參加訴訟通知書時,也應將原告在起訴時提交的立案證據(經核對過的復印(制)件)、證據目錄及交換證據通知書一并送達。開庭傳票可在證據交換結束時送達。 如已實行案件審理流程統一管理,在排定案件主審法官、合議庭成員、開庭時間、審判法庭、指定書記員的同時,排定證據交換法官和證據交換書記員。未設定專門的證據交換書記員的,由跟案書記員協助證據交換法官完成交換證據的書記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