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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的項目范圍,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不包括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加班加點工資、補償勞動者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以及國家規定不列入工資總額的其他項目。 本規定所稱的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能夠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開展正常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時間內從事的勞動。 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帶薪假期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或者履行有關法定義務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