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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藥店的執業醫師、藥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將其從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錄中刪除,對違反本條規定的醫師、藥師和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給予通報批評: (一)偽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的; (二)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其他物品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篡改為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的; (三)以為參保人員治療為名開具藥品處方或者購藥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者有價證券的; (四)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藥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的; (五)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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