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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因病住院期間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住院醫療費可按寶雞市社會醫療救助辦法申請社會醫療救助。在起付線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予以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為: ㈠起付線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40%。 ㈡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 ㈢10001元以上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