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
第十條
2013-01-11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青勞人仲委發〔2013〕1號 山東省青島市 |
內容: |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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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管轄若干規定
第十條
2013-01-11 青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青勞人仲委發〔2013〕1號 山東省青島市 |
內容: |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作出裁決前發現已受理的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移送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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