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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做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告知申訴人撤訴;申訴人不撤訴的,應作出撤案決定通知申訴人并向其發放不予受理通知書。申訴人再次申訴且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審查立案后,申訴人下落不明,到結案時應無法開庭或不按要求預交仲裁費的按撤訴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