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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一)超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二)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的單位和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三)用工單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 (四)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且用人單位未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