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 (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