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經有關地區勞動行政部門協商同意,可以在省、市、縣之間辦理轉移手續: (一)因國家計劃調整,企業需要全部或部分搬遷的; (二)新建、擴建企業需要的技術工人; (三)按規定應隨遷的軍隊轉業干部家屬及經師以上政治部門批準的隨軍家屬; (四)按規定應隨調的干部家屬; (五)按規定應隨遷的回原籍及易地安置的離、退休職工家屬; (六)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生產、工作特殊需要的人員。 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需填報《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審批表》一式三份,轉出和轉入地勞動行政部門及本人檔案各一份,(表格樣式由省勞動局統一制發)。公安、糧食、社會勞動保險部門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批憑證和落戶證明辦理戶、糧關系和養老基金轉移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