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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居民住院發生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承擔起付標準費用,起付標準以上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居民按比例分擔。 (一)起付標準。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600 元(大冶、陽新為500 元)、二級醫院400 元、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 元。 無勞動能力且無固定收入、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參保居民在惠民醫院住院,不設起付線。 (二)基金支付比例。三級醫院、轉市外醫療機構支付40%、二級醫院支付50%、一級醫院(含鄉鎮衛生院、惠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支付75%。 低保對象在惠民醫療機構就診,按鄂政辦發〔2007〕68 號文件規定享受優惠減免,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和惠民醫療優惠減免之和原則上不低于醫療費用的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