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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因依法破產、撤銷、解散等原因與傷殘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下列各項費用在破產清算時應當優先撥付: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至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或其行業主管部門按規定一次性劃撥給經辦機構; (二)五級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除按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還應當為其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費。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0年的,按照實際應繳費年限計算。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20 年的,按照20 年計算;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