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的辦法。 (一)對企業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當年新增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參加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新招用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不包括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對2005年底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可按魯政發〔2006〕3號文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期限合并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企業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在申報繳費時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以便申請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新招用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招用人員登記表》和勞動合同復印件、企業工資發放清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企業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劃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二) 對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指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不含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現行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適用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本人《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勞動保障事物代理手冊》或勞動保障事物代理協議書、街道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出具的靈活就業證明等相關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本人參保繳費記錄等相關證明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直接發給申請者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