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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農(nóng)民工權益保護條例
第四十三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2007-07-01 山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山西省 |
內(nèi)容: | 用人單位向農(nóng)民工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等款物,或者扣留身份證等個人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并按照每涉及1人1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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