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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九條
第八章 財務管理
1990-09-15 民政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勞動部、物資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1990〕民福發21號 |
內容: | 管理集體社會福利企業的民政主管部門,其行政經費未納入預算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轄區內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按銷售收入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開支范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展品及樣品費等(具體辦法按國家稅務局《關于集體福利企業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管理費問題的通知》執行)。凡提取管理費的,應對轄區內的集體社會福利企業承擔經濟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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