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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醫療保險風險金和調節金的具體提取比例方式及使用范圍為: 一、提取當年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額的5%建立市級風險資金(具體金額從政府補貼的人均20元中列支),主要用于防范和彌補市區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所出現的虧損風險及其他疾病風險。 二、以當年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籌集額為基數,提取10%的比例建立市調節資金(職工子女、在校學生的調節金單獨管理,下同),其中以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45元)的當年籌集額為基數,按10%比例提取的調節資金,以區(管委會)所轄區域為范疇,由各區(管委會)按規定予以調節使用;以政府補貼部分(20元)為基數,按10%的比例提取的調節資金,由市結算中心按規定在市區范疇內予以調節使用,區級調節資金主要用于: 1、建立參保人員的健康檔案; 2、為年度內未發生醫療費用的參保人員進行健康體檢; 3、調節和彌補區(管委會)所轄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在特殊情況下的醫療費用支出預算額的不平衡狀況。 市級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對市區范圍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合作醫療保險運行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后,給予符合考核要求和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