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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是: (一)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二)屬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提交有關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屬于因工、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舊傷復發的鑒定證明; (四)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 (五)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六)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證明或其他證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