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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的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實行統一制度、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覆蓋本市轄區內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本市戶籍全體居民; (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四)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保費),根據用人單位、個人和財政的承受能力合理分擔; (五)建立以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醫療保險救助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縣、區為統籌單位。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和本市戶籍居民依照本辦法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保證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保基金)的征集和醫療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醫保待遇)給付,醫保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