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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dǎo)意見
第二十條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2009-12-14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蘇高法審委[2009]47號 江蘇省 |
內(nèi)容: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需額外支付勞動者的“一個月工資”,應(yīng)按勞動者上一個月的應(yīng)發(fā)工資標準予以確定。上月工資低于當(dāng)?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勞動合同解除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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