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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商、民政、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公安機關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拒絕信息共享的; (二)市財政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行使監督職責,情節嚴重的; (三)市審計部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未依法行使監督職責,情節嚴重的; (四)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