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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定)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