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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和認定且注冊資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類外商投資企業(含港、澳、臺地區投資): (一)經商務部批準認定為地區總部或市商務局批準并已取得《跨國公司在京地區總部確認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經商務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投資性公司; (三)經商務部及科學技術部批準并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創業投資企業; (四)經商務部批準并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具有采購、分銷、結算經營范圍的外商投資企業; (五)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銀行; (六)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保險公司; (七)經財政部批準,并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會計師事務所; (八)世界500強中境外公司的在京投資企業; (九)其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 《獎勵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所稱 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是指擔任副董事長、副總裁、副總經理以上(含)職務,事業部制企業的事業部總監;任職時間以任命書或任職聘書日期為準。獎勵申報工作由市商務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