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采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后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并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涂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后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芯片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征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