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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仲裁庭追加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從決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計算; (二)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計算; (六)中止審理期間、公告送達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