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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免繳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一)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提交《北京市退養人員就醫手冊》; (二)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提交《北京市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就醫證》;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五)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提交《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 (六)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七)城鎮優撫對象提交《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減免證》。 (八)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交《見義勇為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