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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延長的確認; (三)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傷與非傷的界定; (六)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 (七)職業康復鑒定; (八)其他受委托進行的勞動能力鑒定。 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具體職責分工,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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