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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日以后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業、退伍軍人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進入用人單位之月起,按照規定繳費并建立個人賬戶。1995年底前服役或者參加工作的,按1995年省和其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乘以12%,再乘以其1995年底以前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推算儲存額;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按此期間其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歷年職工平均工資或者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工資、歷年個人賬戶記帳比例,推算儲存額,并與1995年底前的推算儲存額合并,作為確定過渡性養老金的依據。 到用人單位就業的轉業、退伍軍人和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以其1996年1月1日以后的服役或者工作年限推算儲存額時,歷年職工平均工資按下列方法確定: 1、199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省公布的適用年度省和其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計算。 2、2006年7月1日以后,各適用年度按省公布的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