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條
第一章 總則
2011-09-04 福建省人民政府 閩政〔2011〕80號 福建省 |
內容: |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
網友熱評:(已有0 條評論)
查看所有 0 條評論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