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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法律文書。 (二)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所作的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法律文書。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所作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提交醫療衛生機構所作的疾病死亡證明書;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衛生機構所作的搶救記錄和疾病死亡證明書。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有關部門所作的證明材料。 (六)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所作的舊傷復發確認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