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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單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流動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