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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表示否認,經仲裁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承認或者否認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仲裁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作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仲裁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的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在仲裁過程中,凡適用本條規定的,應由仲裁庭作出筆錄并交由當事人確認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