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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材料,對供養親屬領取撫恤金的資格進行審核,符合供養親屬條件的,核定供養親屬撫恤待遇的金額。 供養親屬撫恤金從工亡職工死亡次月開始支付。 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標準核定后,經辦機構應出據《供養親屬撫恤金核定表》,加蓋工傷保險審核專用章和審核人章,交由用人單位和供養親屬留存。 供養親屬應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支付撫恤金的經辦機構提交居住地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工傷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確認書》,未能按時提交的,從次月起暫停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待補交《工傷保險待遇領取確認書》后恢復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