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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婚姻登記電子檔案、紙質檔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時查閱起始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保存電子檔案或紙質檔案起始之日。當事人離婚、喪偶后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查閱起始時間為當事人離婚、喪偶之日。查閱截至時間為婚姻登記機關出證前一日。當事人戶口發生過遷移的,由原戶口所在地、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根據戶口遷出、遷入時間出具證明;現戶口所在地與原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信息已聯網的,可由現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或婚姻登記信息與查閱信息不符的,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出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