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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本省企業原固定工,已從1992年1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1991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本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從1994年1月1日起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原合同制工人1984年以后、臨時工1989年以后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