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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補貼。各類用人單位安排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在相應期限內除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外,還應給予崗位補貼。兩項補貼之和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50%計算。用人單位在申請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時,應提供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名單及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為就業困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資料,經受理其社會保險繳費的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后,給予相應期限的公益性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