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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其他企業代表組織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爭議處理工作方針,共同推動調解組織的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鄉鎮街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配套聯動,妥善處理有關爭議問題,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平穩化解。 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導,工會、企業代表組織、主管部門及各類調解組織共同參與的對突發性、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及時調解處置重大集體勞動人事爭議。 司法行政部門要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