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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不能協商一致的,按雙方原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實際履行內容確定。原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約定不明確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集體合同未規定的,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 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絕簽訂的,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即時終止勞動合同或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