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勞動、人事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管轄。仲裁機構應當公布其管轄范圍。管轄層級不明確的,由縣(市、區)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職工實際工作場所所在地。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項向多個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機構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管轄。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機構管轄。用人單位所在地仲裁機構已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至勞動合同履行地仲裁機構,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國家和省對人事爭議案件管轄、管轄范圍劃分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