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以下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及一次性營養補助費,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二)非法選擇胎兒性別、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等造成妊娠終止; (三)異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終止; (四)有第三者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藥事事故; (五)治療各種不育(孕)癥、性功能障礙等; (六)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新生兒的醫療費用; (八)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 (九)在本市非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搶救除外); (十)參保職工就醫時未出示《社會保障卡》和生育保險就醫憑證; (十一)不符合生育保險規定支付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