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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單獨記入案卷材料,拒絕或者責令其停止參加仲裁活動,并通知當事人更換代理人或者本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拒不更換代理人,且該代理人單獨到庭的,仲裁委員會可按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處理: (一)不符合代理資格條件的; (二)偽造或者提供虛假證件、證明材料、證據的; (三)擾亂仲裁秩序,違反仲裁庭紀律,經警告后仍拒不改正的; (四)侮辱、謾罵、誹謗、恐嚇、威脅、毆打仲裁機構工作人員的; (五)其他違反規定的情形。 代理人違反有關規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組織、社會團體作出仲裁建議書,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