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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等場所的暫住人員,由留宿單位持登記名單,到本單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二)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暫住人員,由房屋出租人或者房屋代管人偕同暫住人員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三)居住在居民或者村民家中的暫住人員,由戶主攜帶戶口本和暫住人員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四)居住在賓館、酒店、招待所、旅社的暫住人員,應當持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旅客登記; (五)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直接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管理站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