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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醫療保險費基數無法確定的,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處理;遲延繳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入醫療保險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拒不繳納醫療保險金、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稅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