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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費根據(jù)“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按照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的確定和調(diào)整,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市本級生育保險費的提取比例為0.8%,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shù),職工工資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
差額撥款事業(yè)單位財政補助資金應(yīng)當優(yōu)先用于繳納生育保險費,事業(yè)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企業(yè)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列入企業(yè)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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