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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構成、管理及使用 (一)統籌基金包括: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參保人個人醫療帳戶后的其余部分基金;基金利息收入;滯納金;財政補貼;社會贊助;其他收入。 (二)統籌基金的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取后,放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顚S,當年結余轉入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計征稅、費。 (三)統籌基金的使用:用于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基本醫療住院費用。 統籌基金當年結余部分,提取40%用于特殊病種的適當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