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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條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2005-06-06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號 北京 |
內容: |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職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以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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