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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的,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在限制期間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職、晉級、評模、評獎,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不得錄用、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在村民委員會任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四)農業人口不再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積; (五)集體收益以人均分配的,減發違法生育戶1人份的份額,以戶計發的減發戶均標準20%以上的額度。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限制7年,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限制14年,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限制期間從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