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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已修訂)
第三條
第一章 總則
2001-10-2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內容: |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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