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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
第七章 法律責任
2004-02-01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
內容: |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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