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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管理、獎懲與裁員事項,應當事先與職工進行平等協商。 雙方還可以就以下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一)勞動定額;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和福利;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職業技能培訓; (八)保守商業秘密; (九)涉及勞動關系的規章制度; (十)集體合同期限; (十一)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二)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三)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四)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