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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體認為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采集、保存或者提供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信用服務機構等提出異議。 信息主體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提出異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并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 (二)屬于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更正范圍的,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二個工作日內轉交信用信息提供單位辦理,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收到轉交的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告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中心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 信息主體向信用服務機構提出異議的,信用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的一個工作日內作出異議標注,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更正的決定,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和信息來源書面告知異議提出人;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