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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婚姻登記機關在作出婚姻登記行為時履行了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但由于申請人的原因造成婚姻登記行為存在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在確認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了審慎合理審查職責的同時,可以判決撤銷被訴婚姻登記行為: (一)當事人持虛構身份或者假冒他人身份,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第三人假冒夫妻關系一方身份,與夫妻關系另一方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 在行政案件一審判決前,存在上述(二)、(三)項情形的一方當事人已經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該離婚登記行為違法,同時在判決理由中說明被訴離婚登記行為的有效性。 |